山东: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将处重罚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6-07-01 浏览次数:2483次
7月1日起,山东将对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6月29日,山东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中心主任李文清就将于7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说明。
李文清表示,多年来,受经济利益驱动和片面追求绿化效果的影响,林木种质资源被侵占、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野生林木种质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出现上山采种、采果,或者采挖野生树根、树苗乃至大树的现象,导致破坏植被、毁坏林木种质资源等现象。这不仅造成林木种质资源原生地自然生态和景观的严重破坏,而且在采集过程中会使得树木枝干严重受损,影响正常生长,采挖的树木也难以保证成活保存,造成林木种质资源的严重毁损和浪费。
李文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林木种质资源的形态包括植株、苗、果实、籽粒、根、茎、叶、芽、花、花粉、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也就是说,种子、果实、树根、树苗及大树本身都属于林木种质资源,都受到法律保护。”
此次《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山东省共有77个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占到全省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的比例高达20.5%,它们数量稀少或极少,生境恶劣,自我更新能力弱,亟待保护。2015年,山东省公布了《山东省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