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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6-11-29      浏览次数:3028次

  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培育出一批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基本形成规范、持续、明晰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服务。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租赁的,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可按照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差额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将把实施贴息政策的地区纳入省级财政房地产去库存奖补范围。

  省内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经同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过去5年和未来5年利润、股份分红等收益用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租赁经营。搭建投融资及租赁业务经营平台,通过必要的增信,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整合资源推动租赁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支持。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发展租赁地产。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拓展房屋销售代理、装修、搬家、家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提高企业集中度,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引导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推行 “互联网+住房租赁 ”模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使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住房即时租赁平台,发布住房租赁信息,提供日租、旅游住宿、短租、休闲度假等住房租赁信息对接服务。

  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含公寓),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做出规定。

  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后,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