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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放活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7-06-01      浏览次数:4092次
  5月27日,从省林业厅获悉,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实施意见》提出,允许除一级国家级以外的公益林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及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方式进行流转,此举进一步完善了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加大了放活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力度。
  据介绍,我省从2005年3月开始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目前全省已完成确权面积527.01万公顷,占纳入改革面积的99.95%。改革惠及400多万农户,极大地调动了社会各界参与营造林的积极性,实现了“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林业收入增加、生态防护功能增强等目标,我省加大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力度。《实施意见》的出台,对商品林、公益林如何放活,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方向,使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加便于操作。
  《实施意见》规定,放活商品林经营权,积极推进乡村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实现森林采伐限额“进村入户”。支持有条件的商品林地纳入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培育大径级材。“十三五”期间,通过对集体林抚育、改培等措施,培育储备林6667公顷。
  对于流转集体林权,《实施意见》强调要贯彻落实《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通过加强东北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建设,建立全省林业重点县互联互通的林权交易市场平台体系,推进集体林权依法、自愿、有偿、公开、规范、有序流转。
  为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实施意见》提出,要引导农户利用家庭承包或流转林地,以及通过投资、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广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典型带动作用,鼓励开展示范家庭林场创建活动。到“十三五”期末,全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要力争达到4000个,经营林地面积覆盖参改面积的25%以上。
  《实施意见》强调,要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推进实施林业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调整优化树种、品种结构,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积极推动发展红松果材兼用林、特色经济林、林地经济开发等林业产业,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休闲康养等绿色新兴产业。“十三五”期间,全省红松果材兼用林基地面积增加6667公顷,达到4.5万公顷;特色经济林面积增加6.4万公顷,达到102.6万公顷;林地经济开发面积增加13万公顷,达到156万公顷;森林旅游业年接待游客量增加1200万人次,达到3500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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