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激发人才活力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网 发布日期:2017-06-21 浏览次数:4669次
科技奖励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和国家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了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的具体措施。
《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主要改革举措有哪些?何时开始贯彻实施?科技部副部长黄卫作出解读。
奖励制度需适应发展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科技奖励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创造热情,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快速发展,推动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提升国际地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9年,党和国家对科技奖励制度实行重大改革,颁布实施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科技奖励工作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了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发展正处于从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点的突破向系统能力提升的重要时期,科技奖励制度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根据近年来的调研,大家普遍认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质量和水平逐年提高,权威性和公信力不断增强,但仍存在与当前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三大奖总数不超过300项
考虑到国家层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方案》重点针对改革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提出了诸多举措,以进一步增强学术性、突出导向性、提升权威性、提高公信力、彰显荣誉性。
实行提名制。目前国家科技奖的推荐主体是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和学术组织参与较少,行政色彩较浓,在实际工作中变成了个人申报制,引发“跑指标”等诸多问题。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照国际惯例,实行提名制,转变过去主动自荐方式为被动他荐的背靠背方式,以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专注学术,遏制学术浮躁等不良风气。
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机制。“定标”就是分类制定各奖种及其相应等级的评价标准,确保获奖项目质量。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简称“三大奖”),由过去一、二等奖混合评审改为一、二等奖分别独立评审,一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定额”就是改变现行各奖种及其各领域奖励指标数与受理数量按既定比例挂钩的做法,根据我国科研投入产出、科技发展水平等实际状况分别限定三大奖一、二等奖的授奖数量。同时,大幅减少奖励数量,三大奖总数由不超过400项减少到不超过300项。
调整奖励对象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个人”,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此次改革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这也便于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有关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作为三大奖候选人,以鼓励引进海外人才。
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一是建立完整的监督惩戒机制,把规矩挺在前面,实行全过程监督,完善异议处理制度,让举报有路、处理有方,建立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信用体系。二是加大对学术不端的惩戒力度,对涉及违规的科研成果采取一票否决、撤销奖励等措施,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采取公开通报、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国家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措施。
强化科技奖励的荣誉性。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国家科学技术奖名义进行各类营销宣传等活动,对违规广告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针对政府类的科技奖励名目和层级过多、科技人员报奖负担重等问题,《方案》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此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地方和部门也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推荐提名制度和评审规则,控制奖项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项,《方案》提出,坚持公益化、非营利性原则,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遵守国家法规、维护国家安全、严格自律管理的科技奖项,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构建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的有效模式,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
改革举措何时开始实施?《方案》是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向,其中一些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细化,需要相关方面协同配合。如,建立提名制、调整奖励标准、减少三大奖总数等需要修订《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落实;确定提名资格、完善异议处理制度等需要出台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落实;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健康发展,还要研究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黄卫表示,“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