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5号)的规定,现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六条规定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权限内的“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3年2月1日—2026年1月31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请本公告委托事项的申请人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办。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草原和基本草原的建设项目。不得对受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再委托。遇到重大事项、重要问题及时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报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各地开展网上审批,采取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工作进度;强化对各受托机关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单位,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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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月30日 |